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5條 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身心障礙學生職場實習課程,應視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能力、特質及需求,與實習合作機構充分溝通及合作,安排適當場所,並隨年級增加實習時數;其實施計畫,由學校訂定,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