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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應設計適合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融入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畫實施。
特殊教育課程大綱,由中央主管機關視需要訂定,並定期檢討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應考量系統性、銜接性與統整性,以團隊合作方式設計因應學生個別差異之適性課程,促進不同能力、不同需求學生有效學習。
身心障礙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業學習外,包括生活管理、自我效能、社會技巧、情緒管理、學習策略、職業教育、輔助科技應用、動作機能訓練、溝通訓練、定向行動及點字等特殊教育課程。
資賦優異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生專長領域之加深、加廣或加速學習外,應加強培養批判思考、創造思考、問題解決、獨立研究及領導等能力。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應依學生之個別需求,彈性調整課程及學習時數,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為之。
前項課程之調整,包括學習內容、歷程、環境及評量方式。

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職場實(見)習課程,應視身心障礙學生個別需要,與實(見)習單位充分溝通、合作,安排適當場所,並隨年級增加實(見)習時數;其實施計畫,由學校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實施特殊教育之教材編選應保持彈性,依據學生特質與需求,考量文化差異,結合學校特性及社區生態,充分運用各項教學設備、科技資訊及社區教學資源,啟發學生多元潛能。

特殊教育之教法,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運用各種輔助器材、無障礙設施、相關支持服務與環境佈置等措施,提供最少限制之學習環境。
二、教學目標明確、活動設計多樣,提供學生學習策略與技巧,適時檢視教學效能及學習成果。
三、透過各種教學與班級經營策略,提供學生充分參與機會及成功經驗。
四、進行跨專業、跨專長、跨領域或科目之協同、合作教學或合作諮詢。
前項教法依下列方式實施之:一、分組方式:(一)個別指導。
(二)班級內小組教學。
(三)跨班級、年級或學校之分組教學。
二、人力或資源運用方式:(一)個別指導或師徒制。
(二)協同或合作教學。
(三)同儕教學。
(四)科技及資訊輔具輔助教學。
(五)社區資源運用。
三、其他適合之特殊教育教法。

學校實施多元評量,應考量科目或領域性質、教學目標與內容、學生學習優勢及特殊教育需求。
學校定期評量之調整措施,應參照個別化教育計畫,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特殊教育學校為規劃全校課程方案與架構、發展學校本位課程、審查各年級課程計畫、協調並統整各學習領域之學習活動,應組成課程發展委員會;其組成方式,由學校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定之。
前項委員會,其單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各級主管機關應聘請學者專家、教師等,研發各類特殊教育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
前項研發,各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訂定獎補助規定,鼓勵研究機構、民間團體、學校或教師為之。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補充規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規劃定期辦理課程設計、教材編選、教學與評量策略及教學輔具操作與應用等之教師專業成長活動。

各級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協助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民間團體等,舉辦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活動、研習營、學藝競賽、成果發表會及夏冬令營等活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