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2條 法規: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作為入學採認或升遷考核之參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之性質及領域,不定期邀集學者專家、終身學習機構及機關代表召集會議,提供建議及諮詢。中央主管機關就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之課程認可及學分證明之發給,得委託大專校院或全國性學術、教育團體(以下簡稱認證機構)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