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經認證機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發給認可證明書,其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擬繼續開設者,應重新申請認可。前項課程於認可有效期間內,其課程大綱、師資、課程名稱及學分數有變更時,應擬具變更計畫,申請認證機構核准後始得辦理,其餘之變更,應報認證機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