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取得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課程認可證明書或第八條規定之學分證明書後,經發現申請資料為偽造或虛偽不實者,由認證機構撤銷其課程認可證明書或學分證明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課程認可證明書:一、未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將變更計畫申請認證機構核准或報備查,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二、經認證機構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就已認可之課程評鑑結果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