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成人,指年滿十八歲,曾領有或現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最後教育階段領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身心障礙成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