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課程或活動,應依身心障礙成人特質及需求,採下列方式辦理:一、融入一般成人教育課程。二、專就身心障礙成人開設課程,並針對個人或團體分別辦理。前項辦理方式,得視需要採遠距教學、網路教學或結合傳播媒體進行,並輔以面授、書面輔導及其他適當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