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申請補助辦理身心障礙成人教育,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立案證明文件、相關資料及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辦理目的。
二、辦理日期及地點。
三、參加對象及條件。
四、課程或活動內容。
五、經費概算。
六、預期成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申請進行審查,並依年度預算核定補助經費額度。
各機構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身心障礙成人教育,除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外,並準用第一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實際執行需要,就前三項申請或受委託資格與程序、期限、審查基準及補助項目等相關事項,另定補充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