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9條 法規: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教育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平日單獨設帳、獨立作業;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教育法人收支統籌運用,不得另編年度預算及決算。前項教育法人前年度之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