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財務處理程序,包括各項財務收支、保管、處分之會計事務處理。教育法人財務收入,以隨收隨存為原則,除零用金、週轉金外,應存入金融機構。前項零用金、週轉金之金額及運用規則,經董事會議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管並作為零用金、週轉金運用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