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8條 法規: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教育法人,其收入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教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會計人員、出納人員於取款條上共同簽名或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