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法規: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教育法人得提列當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作為特定目的或用途之準備金。但教育法人有累積短絀、當年度決算發生短絀,或用於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年度支出低於當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六十者,不得提列。前項準備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董事會議通過,不得動支,並應專款專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