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法規: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1條 教育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財產清冊,連同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分別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其設有監察人者,應併附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