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0條 法規: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預算按年籌編,教育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表,分別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前項預算表格式,如附件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