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14條 法規: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第14條 學校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得隨時派員對職業訓練機構進行訪視。前項訪視,學校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得遴聘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學校主管機關對訪視結果不佳之職業訓練機構,應予限期改善;訪視結果得作為學校主管機關課程審核或廢止課程認可之參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