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第16條 私立專科學校經本部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其依第十一條規定聘任之校長、專任教師,應自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下達之學年度結束之次日起解聘,其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者,應辦理退休或資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