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本部辦理前條查證時,得視其狀況依下列方式為之:一、函請學校書面說明、答辯,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二、得不經事先通知,到校查訪,學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三、訪談該校學生、家長、教職員工或相關人員,並作成書面紀錄,交受訪人簽名確認。四、請求相關機關職務協助。五、其他適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