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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私立專科學校申請辦理第十一條規定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本部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本部得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三、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四、教學品質經本部依法令規定查核為持續列管或未通過。
五、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有關教育法令,情節嚴重,影響相關學生或教職員權益。
六、未依第十一條核定計畫執行。
本部知有前項情形之虞者,應自知悉之日起進行查證,並應於二個月內完成查證,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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