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私立專科學校經本部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其依第十一條規定聘任之校長、專任教師,應自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下達之學年度結束之次日起解聘,其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者,應辦理退休或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