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專科學校符合前條規定者,其辦理下列事項,於本部規定之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得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項目│不受法令限制範圍│├────────┼─────────────────────┤│增設科、組│增設科、組無須經本部專案審查。
但涉及政府相│││關部門訂有人力培育總量管制及涉及醫療之類科│││仍應送本部審查。
│├────────┼─────────────────────┤│招生之科、組、班│一、可擴增既有之總量規模。
但當學年度可擴增││及人數;入學方式│名額不得超過五十名。
││及其名額之分配│二、得於總量規模內調整二年制日、夜間學制名│││額。
│││三、推薦甄選名額二年制得超過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五年制得超過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
│├────────┼─────────────────────┤│遴聘校長、專任教│一、得自訂遴聘校長及專任教師年齡上限規定,││師之年齡│專任教師並得兼任學校行政職務。
但校長及│││專任教師年齡上限不得超過七十五歲。
│││二、聘任逾六十五歲之專任教師,聘期不得逾五│││年,再續聘亦同。
│││三、放寬後聘任之專任教師及校長在聘期中年齡│││屆滿七十五歲,視為聘期屆滿。
│├────────┼─────────────────────┤│向學生收取費用之│得辦理學雜費自主計畫,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項目、用途及數額│度上限得放寬為基本調幅之二倍,並於四年內自│││主調整其學雜費收費基準。
但須為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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