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第2條 法規: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新住民,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許可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新住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