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新住民申請入學大學,除依招生規定辦理外,應於報名時同時檢附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許可函副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前項證明文件遺失或無法出示者,得由本人授權招生單位查證,如未能於學校註冊前繳驗者,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