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新住民以申請入學方式參加大學新生入學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原核定各大學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招生名額。前項外加名額,以原核定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並報請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