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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及成績證明。
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送審者:學士學位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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