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一、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其創作、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之證明或重要之專門著作。二、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副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重要之專門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