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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一、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助理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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