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一、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二、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助理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