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前條所定繼續任教未中斷,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專任教師:每學期應實際任教。但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而未實際任教者,不在此限。二、兼任教師:連續每學期應均有聘書,而各學期實際任教至少滿一學分。三、國立或直轄市立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專科部、空中進修學院及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面授教師:每學期應至少實際任教滿二學分。四、專任助教:每學年應均有聘書,且協助教學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