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第7條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一、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
- 第8條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規定申請助理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
- 第9條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一、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第10條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一、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
- 第11條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一、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