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學校法人申請設立私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或將所設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改制為私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者,應符合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定標準及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前項學校附設專科部者,專科部應併同該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改制為私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