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學校法人以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私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一、申請前三年內,法人運作正常,無重大財務缺失。二、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三、私法人由學校法人改辦者,改辦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