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4條 法規: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4條 本部為推動合併事項,得組成合併推動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政務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