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學校於完成合併後,得向本部申請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款之經費補助,其補助項目如下:一、非具自償性之教學大樓新建工程計畫。二、學生宿舍貸款利息。三、合併初期往返不同校區之交通接駁費。四、其他有助於合併之相關計畫。前項各款補助經費,得依合併學校之需求,以同等額度及分年方式,改由本部外加基本需求經費補助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