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審議會之審議基準如下:一、合併後得以提升學校經營績效及競爭力。二、合併後得以有效整合教育資源效益。三、合併後得以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環境。四、合併後得以滿足國家社經發展。審議會審議時,本部應邀請學校列席,並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