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部於合併學校名單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應會商合併學校及相關機關,擬訂合併計畫。前項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合併計畫之緣起。二、學校現況與問題分析。三、學校合併規劃過程。四、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五、規劃內容包括發展願景、校區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行政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學術組織與科系所之配置及財務規劃。六、合併學校教職員員工及學生之權益處理。七、政府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八、預期效益。九、其他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