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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教育部
高等教育目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13條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13條
法規: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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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國立大學合併後,其校長之選任、組織規程之修定程序及學校未確實執行合併計畫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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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推動國立大學合併,應以有效協助學校整合教育資源及提升整體競爭力為目標。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合併,指二所以上國立大學校院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合併。前項合併,分為下列二種:一、…
第4條
本部為推動合併事項,得組成合併推動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政務次長擔…
第5條
本部考量下列條件後,得擬具合併學校名單連同合併構想,提交審議會審議:一、學校之學術領域分布廣度。二、學校之招生規模及教職…
第6條
審議會之審議基準如下:一、合併後得以提升學校經營績效及競爭力。二、合併後得以有效整合教育資源效益。三、合併後得以提供學生…
第7條
本部於合併學校名單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應會商合併學校及相關機關,擬訂合併計畫。前項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合併計畫…
第8條
前條合併計畫,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三條所定程序審查通過後,由本部報行政…
第9條
學校於完成合併後,得向本部申請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款之經費補助,其補助項目如下:一、非具自償性之教學大樓新建工程計畫。二、學…
第10條
本部對學校所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款之行政協助,其方式如下:一、派員出席參與合併學校之校內說明會或公聽會等相關會議。二、合併…
第11條
合併後之存續學校或新設學校,應履行下列事項:一、合併後無條件納編原有教職員,其法定待遇及福利,均依現行規定予以保障。二、…
第12條
國立大學合併後,其校長之選任、組織規程之修定程序及學校未確實執行合併計畫之處理,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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