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7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7條 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改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者,得繼續該階段之修業,並依規定取得該學位。大陸地區學生改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者,其就學期間應遵行事項及畢業後升學方式,改依新身分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