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18條 法規: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相關法規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退休 第18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醫療證明者,經私立學校主管人員及人事人員送校長核定後,應命令其就醫治療;逾二學期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療癒,應由學校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