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計算。校長或教師依第十五條規定自願退休者,除有特殊原因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者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教職員依第十六條規定屆齡退休者,其於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第二項所稱特殊原因之認定基準,比照公立學校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