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16-1條 法規: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相關法規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退休 第16-1條 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符合前條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休。本條例施行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前,教師具有前項情形尚未辦理退休者,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退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