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11條 申請設立外國僑民學校,應由創辦人擬具外國僑民學校籌設計畫(以下簡稱籌設計畫),經該外國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同意後,函送外交部核轉設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