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相關法規 學校衛生法母法 第5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護理人員,指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並實際負責學校衛生及護理業務者。公立學校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進用醫事人員,應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護理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