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監控措施,包括下列事項:一、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學校應配合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機構,辦理傳染病通報、調查學生及教職員工出(缺)席狀況、罹病及接受治療情形,並進行環境消毒、改進衛生設備或配合採取隔離檢疫措施,以防止傳染病蔓延。二、學校發現或由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機構獲知,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應立即報告當地教育及衛生主管機關。三、辦理學生或教職員工之臨時性健康檢查。四、其他各級主管機關、衛生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