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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衛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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