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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衛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病、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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