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諮詢指導意見。二、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七、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