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6條 法規:學校衛生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相關法規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6條 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學校備置生理用品,並推動月經教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