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4條 法規:學校衛生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相關法規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並置專業人員,辦理學校衛生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