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2條 法規: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2條 本法所稱教育經費,係指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由政府編列預算,用於教育之經費。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定義的名詞 教育經費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