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3-1條 法規: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3-1條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兒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三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及國民教育品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