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教育補助分為一般教育補助及特定教育補助:一、一般教育補助,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之教育經費,不限定其支用方式及項目,並應達成教育資源均衡分配之目的。二、特定教育補助,依補助目的限定用途。